本期專題報告的題目是《中國需要什么樣的國際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基于1982-2013年中國簽訂雙邊投資協定的定量研究》,作者是人大國發院研究院田野、韓冬臨,國際關系學院陳兆源。
資本全球化大量流動的背景下,對國際投資協調機制的需要日益凸顯。作為對其多邊機制嘗試受挫的替代,雙邊投資協定成為調節與規范對外直接投資的主要手段,在國際投資協調中占據重要地位,中國亦成為締結雙邊投資協定最多的國家之一。作為協定中承諾將如何被實現的程序性保障,爭端解決機制的形式選擇被視為雙邊投資協定研究的重要議題。本文以1982至2013年中國簽訂過的134份雙邊投資協定為樣本進行了計量研究,并進一步區分了中國作為東道國和母國的情況,發現如下相關性及可能存在的內在機制。第一,東道國承諾可信性越高,如法治程度越高、政權持續時間越長,則其締約成本就越低,東道國越有可能自主地愿意接受向國際仲裁機制的授權。第二,經濟形勢向好時,東道國政府的國家自主性往往較強,越有可能從國家經濟整體利益出發尋求國際公認的授權方式以解決投資爭端。第三,如果東道國市場規模較大,東道國政府即使面臨來自母國的壓力,也有更大的談判杠桿來抵制母國政府將提高國際授權的舉措。進一步地,就中國而言,作為東道國,中國能因其巨大的國內市場規模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母國的授權壓力。作為母國,中國在“走出去”的過程中愈發注重保護海外投資利益,但并未運用自己的經濟權力來使得他國接受更多國際授權的爭端解決機制。計量分析的結果對于今后中國國際投資政策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意義。第一,發揮自身優勢,在今后中美、中歐等雙邊投資協定的設計時更好地抓住機遇闡明中國立場、維護中國利益,保持對外經濟政策的自主性。第二,在雙邊投資協定談判中,從適應角色轉變、保護海外利益、促進國內改革等角度應對制度化水平較高的投資爭端解決機制持更加開放的態度。第三,雙邊投資協定只是全球投資治理諸多形式之一,多邊的、全球性的國際投資協調機制勢在必行。中國應以構建包容性國際投資關系為目標,以區域性投資制度倡議為重點,以發展中國家間投資協調為基礎,在新一輪的多邊國際投資制度構建中把握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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